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党组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履行对全局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职能,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机关党的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机关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对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局机关党委在完成全局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保证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党组重要决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能。
(三)吸收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局党组有关会议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对直属单位党务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要听取机关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
《条例》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党委书记由局党组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要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同志担任。专职党务干部数量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直属单位较多的,可适当增加比例。重视直属单位专兼职党务干部的配备。关心党务干部的成长,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党务干部要注重培养,定期轮岗,提高综合素质。为党组织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
(五) 局党组成员要在局机关党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参加党组织活动,自觉过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天。党组成员每年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4次,以普通党员身份交流思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监督。认真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党委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局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局直属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