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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字[2007]93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调度统计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内容,经研究,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事故等级、事故范围、事故报送时限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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