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建筑防汛安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重点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监管,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监督检查。对人口密集地、移民建区及灾害多发区段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
(五)抓好危险化学品防汛安全。针对汛期温度高、雷电多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落实雨季防雷击等措施,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做好防洪防汛、防雷电、防垮塌、防爆炸、防中毒工作。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特别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非煤矿山、学校、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电力、军工等行业和领域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严格重点隐患和高危部位24小时严防死守,确保汛期安全。
三、加强协作配合,搞好值守应急,形成联动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要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汛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靠前指挥,分兵把口管好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要层层建立“一对一”的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和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落实到隐患排查整改、现场监督管控和应急抢险救援的全过程,要认真分析查找确保汛期安全的薄弱环节,完善应急预案,狠抓工作落实。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防汛设备、材料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分工负责,严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级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监管、监察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