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认真开展库区渡运船型研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新建一批小型机动渡船,解决库区新增渡口渡运问题。根据初步调查统计,库区蓄水至156米后,需新增渡口134道,新增桥梁37座,需建造机动渡船166艘。具体建造和检验事宜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港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乡镇落实具体业主使用和管理。
(三)煤矿安全方面。汛期是煤矿事故多发季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淹井、垮塌、滑坡、雷击事故发生。大到暴雨天气,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必须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配备专人,落实责任制,完善水文资料档案,建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和汛期方案应急演练。在汛期,613个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要严格实行日报告制度。
2.严防煤矿透水事故。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煤矿企业实施严管重罚。要建立市级监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监测信息和事故预报互动机制。要建立预警强制撤退机制。市、区县(自治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雷电预警信息,煤管部门、乡镇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雷电气象信息,要迅速通过电传、电话、短信等形式传达到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水害严重矿井、下山开采矿井,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3.各煤矿企业和当地政府要加强对煤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必须做到专人值守,严密监控,严防垮塌导致伤亡事故。
4.严禁煤矿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水害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汛期地表水涌入、临近矿井水害隐患和溶洞水、老塘水威胁灾害,制定严密的防汛、防水、防灾措施。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企业按照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组织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加强应急救援。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水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直属大队、重煤集团所属救护队和各区县煤矿救援分站要对救护车辆、水泵、开关、电缆、排水管道、水泵等抢排水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备足各类零配件和易耗品,装备器材保持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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