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体目标。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水平有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到2010年,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现有水平。
二、加大帮扶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4、加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项目帮扶力度。优先在条件具备的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扶持开发能源、矿产、农牧、旅游、文化等优势资源,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带动当地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水平和产品增值能力。农业部门要为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提供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林业部门要从规划、技术、种苗、资金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竹林、商品用材林等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民族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安排项目实施。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在信贷上倾斜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
5、开展挂钩帮扶民族地区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社会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挂钩帮扶民族地区活动,在安排挂钩帮扶单位和下派驻村干部工作要优先安排帮扶民族村。要进一步深化挂钩帮扶活动,完善帮扶机制,明确帮扶目标,创新帮扶形式,提高帮扶质量,增强帮扶实效。
6、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0万元,以后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惠东、博罗、龙门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农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要注意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各县(区)要将省、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民族专项补助款按时足额拨付,各级政府要强化检查监督审计,确保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民族专项补助款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