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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安排部署、自查自改、督查检查、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份)。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化工、烟花爆竹企业,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份)。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治理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本地区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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