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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农村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

  2. 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1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巩固和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兴办一批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山区贫困地区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
  3. “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招收500名贫困家庭劳动力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非农职业短期培训,获得国家认定资格证书后,100%转移就业,实现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积极开展扶贫信贷和小额信贷业务,突出支农重点,优化信贷投向,发挥金融纽带促进脱贫奔康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信息监测系统。
  加强对贫困人口统计监测,充分利用扶贫信息系统科学管理扶贫对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及时了解和准确反映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建立贫困瞄准机制,对每户贫困农户逐户摸底,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村有卡、乡有册、县有簿,并根据每户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完善定点帮扶工作。
  继续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挂钩扶贫工作。把市直单位挂钩扶贫工作与“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结合起来,重心下移到贫困村贫困户,帮扶资金按照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和扶贫培训工作的总要求,集中用于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环境,扶持惠及贫困户增收的种养项目,做到逐村逐户帮扶,完成一村,验收一村。要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领导联系,干部挂钩,党员帮扶,户与户结对等多种形式,把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的责任落实到人。
  (四)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项目,改善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县、区的财政补贴及发放工资和奖金,不得用于乡镇以上的项目。对扶贫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三公开两监督”要求。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展扶贫经贸合作。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战略,积极争取珠江三角洲向山区贫困地区实施产业转移,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民间资本到山区贫困地区投资,支持贫困地区以资源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同各类农业企业和外来资本联合发展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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