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编委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四日
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
根据市政府《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惠府〔2002〕156号)、《关于做好惠州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惠府〔2005〕70号)以及九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安置的范围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列驻军军官随军配偶纳入市直单位安置就业:
75200部队(42集团军)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惠阳区新圩镇部队),95247部队(飞行团),解放军第421医院173临床部,惠州军分区,惠州市武警、消防、边防支队,95140部队,空军雷达营及生产基地。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市直单位接收安置计划:
1.军官配偶随军前已在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单位工作的;
2.军官配偶随军后已在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单位工作的;
3.军官已列入当年转业计划,其配偶随军前户口不属于惠州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的。
二、接收安置的办理程序
1.驻市区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审定符合随军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职工身份(干部或工人,随军前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列入工人部分)分别造册并严格把好安置条件关。
2.市双拥办公室负责驻军政治机关报送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料的审核和分类,并将审核分类后的资料分别转给市人事或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拟定安置方案的依据。
3.市人事局负责拟定属于干部(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提交市双拥办公室。
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拟定属于工人(含随军前无工作的军官配偶)身份的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提交市双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