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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努力减弱和消除群众的性别偏好。

  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卫生、食品药监、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执业资格审查、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贩卖、溺死、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集中治理,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逐步降到正常范围。

  7.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社区应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总数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完善“现居住地为主、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依法维权”的管理服务体制。

  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协作机制。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坚决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在流动中超生的行为。

  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制定、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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