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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此,市政府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惠府〔2006〕26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步骤、要求。目前,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顺利,省政府已公告了两批共31个省直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级逐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确保全省这项工作在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我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和《通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认真核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公开、执法规范、监督有效。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这次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包括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核准、界定、公告。
  (一)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
  梳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分别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接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依据由委托机关负责组织梳理;各垂直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系统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1. 梳理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执法主体,并结合单位“三定” 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梳理。市直各单位按照上述三类执法主体分别列举,并列举出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及“三定”规定。梳理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时,必须要列明具体的法律名称、详细条款及内容,“三定”规定要列明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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