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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7〕10号)


市直各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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