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京安办发[200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本地区、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区、各部门要于每月月底前3日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报表(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部门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整改或列为市级挂帐整改的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和市级挂帐整改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在京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并在附表1、2中分别进行统计)。
统计范围按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