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2007年5月24日以粤农〔2007〕125号发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的农药药害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受理。
第四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 件的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推广等机构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应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可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或邀请种子、栽培、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专家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员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七条 专家组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现场勘验、农药试验、农药检测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农药药害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不得私自泄露与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