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资金筹措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二)在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减去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救助对象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救助对象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补助、补贴、捐赠的费用。
4、参加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六、救助服务
(一)城镇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应按规定降低医疗收费。各县(市、区)确定1-2所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挂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
(二)如救助对象的病情危重或诊断不清时,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分别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转上级医院救治。
(三)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七、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一般由家庭户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进行核实、评议并进行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八、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