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患有大病的城镇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实施医疗救助的主要目的,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使城镇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如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本着救助水平与资金支付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2、救助最困难和最急需的原则。3、国家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在高碑店市、北市区、望都县、涞水县、蠡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其它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试行,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因患大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
(三)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常年患病就医、用药个人负担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原因就医造成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在本救助范围。
三、资金筹集
(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专项医疗救助补助金。
(三)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镇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时,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救助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