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健全旅游配套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购物、通信、邮政、银行、医疗、环保等设施,设立旅游景区(点)、旅游交通沿线的路标、路牌、旅游标示牌,完善停车场、观景台、旅游景区厕所等配套设施,增强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进程,建立西藏旅游信息平台,实现与国际、国内旅游网和宾馆饭店、旅行社的互联互通,着力推进网上销售服务,提供天气、住宿、出行、购物、景区(点)、娱乐场所、银行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建立进藏游客集散中心,科学合理疏导客流,为大量散客提供及时、有效、周到的公共服务。尽快建立在藏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口岸建设,改善通关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游客出入境。
八、实行政策倾斜,积极扶持旅游业发展
(二十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到2010 年达到3000 万元;“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水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项目前期工作、旅游信息化建设、支持农村旅游发展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旅游等部门制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施行。自治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改资金、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旅游产业倾斜。各地(市)要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旅游发展基金对西藏的支持。逐年增加自治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到2010 年达到1000 万元;“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水平。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藏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区域性旅游宣传促销及客源市场拓展。
(二十六)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西藏从事旅游的各类企业,均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税等部门要鼎力扶持,提供便利,落实政策,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政策落实情况长效督察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扶持农牧民积极参与旅游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快推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凡是农牧民集体或个体从事旅游经营的,只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尽最大可能予以扶持和帮助,该减免税费的必须减免。认真组织开展“创建特色乡村旅游工程”,到2015 年,在西藏推出5个特色县、20个特色乡、100个特色村,从事旅游的农牧民达到15万人左右;自2008 年至2015 年,农牧民从事旅游业获得的收入年均增长两位数以上。逐步建立农村旅游“孵化器”机制,由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扶持和带动农牧民发展旅游项目,有偿使用,循环利用。通过政府补贴、小额信贷、贷款贴息等措施,扶持农牧民群众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合理选点,积极推进旅游扶贫试验区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