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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十一)深度开发旅游资源,形成多元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按照把亮点做亮、把优势做大、把重点做强的要求,立足高原风光、民族风情、历史遗迹等自然和人文资源,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发展以文成公主进藏、唐玄奘印度取经等历史文化和西藏民俗风情文化为主的体验型文化旅游;以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景观相结合的观光旅游;以森林、草原、湖泊、雪山、峡谷、冰川为主的生态旅游和科考、探险等特种旅游;以十八军进藏、江孜抗英等革命、英雄事迹为主的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游。

  各地要结合实际,从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采取有力扶持措施,并充分发挥援藏省(市)和中央重要骨干企业的作用,加大特色旅游商品研究开发力度,丰富商品种类,提高商品档次,建立旅游商品生产加工基地,依托景区(点)、商业街发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形成研、产、销综合配套的旅游商品市场体系。

  五、坚持创新,科学推进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二)创新景区(点)经营管理体制。按照加强管理、完善设施、优化服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推动景区(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景区(点)的管理水平。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自主经营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稳步推进属于自然旅游资源和综合类旅游资源的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积极推进景区经营的企业化,坚决打破“大锅饭”,真正做到市场化开发、企业自主经营,增强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十三)加强旅游景区(点)门票管理。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实行一票制,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实行淡旺季浮动价格,促进淡季游客量有一个较大的增加。自治区财政要会同旅游、文化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门票收入管理办法。

  (十四)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旅游行政管理与行业归口管理权限,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规划、行业管理、宣传促销、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各类旅游景区(点)在旅游发展规划、设施建设标准、服务质量规范、宣传促销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各级各类宾馆(饭店)在规划布局、星级建设标准等方面,要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单位,都要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切实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发展旅游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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