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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7]35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国税办函[2007]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4月2日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按此规定,4月2日24点前均为纳税申报期限。鉴于一些纳税人可能在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优化纳税服务,给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提供方便,请各市、杨凌地税局通知全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4月2日下班时间后仍需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善始善终地做好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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