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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指导各县(市、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业务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诉及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方式投诉,也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281247;传真:2234202。

  投诉中心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表明资格、身份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口头投诉的,应当进行笔录或录音,并经投诉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或认可。

  第六条 以下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

  (二)对涉及已经由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涉及军事机关的投诉;

  (三)投诉人就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四)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六)匿名投诉;

  (七)其他不属投诉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七条 受理投诉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交办的越级投诉,承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涵复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即时受理,属第六条范围内的投诉,以及不符合条件或其他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说明理由,并引导、协助投诉人向有权办理该项投诉的部门投诉。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人申请撤回或将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等受理后,投诉中心的受理工作即告终止。

  第十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投诉的办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办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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