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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其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民营企业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请投诉中心协助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是受市委、市政府授权,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民营企业投诉的工作机构,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城中路49号)。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业。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受理投诉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紧急的投诉问题,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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