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