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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06]9号)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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