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赴国(境)外参加和举办商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赴国(境)外参加和举办商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1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赴国(境)外参加和举办商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赴国(境)外参加和举办商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川商外联〔2006〕1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团组活动,加强监管,提高参展、办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组织省内企业或本系统、本行业在国(境)外参展、办展和考察等商务活动。
第三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安排和申报组织商务系统和企业在国(境)外参加和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交易会、展览会、考察等活动项目的年度计划,按批准项目组团,办理出境审批手续,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对洽谈项目跟踪落实等。
第四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四川环宇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是商务部指定的厅办展单位,为厅机关出国(境)参、办展商务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按照主办处室的要求,为出国(境)开展商务活动提供中介机构招投标和按规定收费,办理出国(境)项目预、决算等服务。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中介机构招投标制度。对为组团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出国(境)组团的境外交通、食宿和接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和合同制管理,认定资格,建立备选库,实行淘汰制。每一个出国(境)团都要由组团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在中标被选库内共同确定信誉好、质量高、费用低的中介机构,为出国(境)商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组织每一次赴国(境)外参展和办展等商务活动前,要与机关组团处室编制项目预算,确定收费标准,经组团处室审核,报厅领导审批。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西部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和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由规财处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如不需财政资金的项目,应送规财处备案。商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正式发票结清所有费用,办理结算,经组团处室和规财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