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肇府[2006]12号)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区(指端州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需按程序报批,并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规定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是指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国家建设技术标准的调整导致已出让土地必须增加的容积率和原规划设计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误差而导致增加的容积率以及农村集体自用的建设用地依据规划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属于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范围。
三、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调整致使原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发生改变而需要增加容积率;或者因使用功能方面原因而申请增加容积率。
(二)已完善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手续,但未动工建设的经营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