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我市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在未有统一规定之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但享受待遇的条件,仍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务员按我市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