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的,不属于举报奖励对象的范畴。
第五条 同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的立案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的全称、地址;
(二)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及有关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举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监察机构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填写《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