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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肇庆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权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

  (一)使用童工的;

  (二)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扣押证件的;

  (三)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四)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五)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七)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八)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 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有效证据,对被举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视违法案件涉及金额的大小给予300-1000元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是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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