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肇府办[2001]94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市政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区燃气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区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管理城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