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五、单位确有困难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缓缴,每年申报一次。
六、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缴存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提前偿还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日期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八、享受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干部、职工,需要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满一年后,才可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性质住房的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户口迁出本省到省外定居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十一、租房自住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部分房租。
十二、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要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封存专户内存储,到符合条件时由职工本人直接到管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