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肇府[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第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肇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肇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执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具体上限数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的数确认基数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