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编制和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开垦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和负责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协商征地和组织签订征地协议;负责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评估资质的初审工作,以及县级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六)地籍管理科(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变更和抵押登记,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管理工作;调处采矿权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负责市、县(市)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认可工作。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八)地质勘查与环境科(加挂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行为;组织地质矿产、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调查,参与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矿山生态环境、地下水等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上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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