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助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承担砂、石、粘土等建材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取和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评估及转让登记工作。负责市、县(市)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认可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归口管理市属地质环境监测业务。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依法对测绘行业实施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共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合署)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审核、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党务、纪检、监察、宣传、车辆管理、保密、保卫、接待、武装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本系统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辖区内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考察任免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辖区内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妇女、教育、培训、出访、职称申报评聘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开展上述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