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制度的通知
(肇府办[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4]50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节育奖励对象为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户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则转为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三、发放办法:参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