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原行政性公司人员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肇府办[2006]46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肇府办[2005]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处理好市直原行政性公司人员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制度
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鉴于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手续后,其经费来源已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这次核定离退休费和以后增加离退休费均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待遇核定
(一)符合肇府办[2000]80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执行的离退休费保持不变,以后分别按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二)符合肇府办[2005]3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分别比照2004年12月31日之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资及退休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此日期前退休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分别按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津补贴)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津补贴)。
(三)提前退休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连续工龄,并以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总工龄确定退休费比例,核定退休费,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四)退职金按照原执行的工资制度和标准计发。
(五)经济补偿金按肇府[2000]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手续办理
(一)这次符合条件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由原单位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重新核定其工资及退休费(津贴、补贴)后,到市委老干局退休干部管理科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手续。
(二)领取退职金人员由原单位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定其工资(津贴、补贴)待遇。
(三)上述离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向老干、社保、人事、财政等部门提供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均由肇府办[2005]37号文件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