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