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端州、鼎湖、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县(市)的城市绿线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界定,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