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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车间、仓库、场地;

  (七)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各年度端砚堆放整齐,界限清晰,数量准确,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八)“三废”治理达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

  第六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申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图;

  (五)管理人员、工艺人员和检验人员情况表;

  (六)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 市申报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办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经注册登记公布后,即可在其端砚(或包装物)上使用端砚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端砚专用标志统一由市质监局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印制并负责发放管理。生产者每年将购买和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规格、数量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发放给生产者,并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端砚专用标志印制工本费。

  第十条 端砚专用标志的印刷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7924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者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物),每年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广东省肇庆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对获准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端砚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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