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车间、仓库、场地;
(七)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各年度端砚堆放整齐,界限清晰,数量准确,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八)“三废”治理达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
第六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申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图;
(五)管理人员、工艺人员和检验人员情况表;
(六)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 市申报办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办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经注册登记公布后,即可在其端砚(或包装物)上使用端砚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端砚专用标志统一由市质监局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印制并负责发放管理。生产者每年将购买和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规格、数量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发放给生产者,并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端砚专用标志印制工本费。
第十条 端砚专用标志的印刷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7924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者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标签、包装箱(物),每年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照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广东省肇庆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对获准使用端砚专用标志的端砚质量,进行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