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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保护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保证端砚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端砚指采用广东省肇庆市(古称端州)行政区域内的砚石,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过艺术加工雕刻,具有砚墨功能和观赏性的砚台。

  第三条 凡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生产加工、制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端砚专用标志)。

  第四条 肇庆市端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以下简称申报办)负责受理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端砚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申报办申请使用端砚专用标志。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端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二)砚石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要求;

  (三)建立了从砚石进厂到端砚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优先考虑);

  (四)具备端砚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且运行良好的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产品质量符合《端砚》标准要求,并建立有年度端砚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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