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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我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我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肇府办[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增加我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增加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增加标准按其1994年7月正常调整所增加的养老金金额,从1994年1月算起,一次性计发1994年1-6月份出现的差额部分。发放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

  二、1999年执行《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85号)时,在1999年7月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冲减的县(市、区)及市直,其企业退休人员当年度正常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市直为2.4元/月),从2000年7月起移入过渡性养老金中发放,并随历年过渡性养老金调整,予以一次性发放2000年7月至2006年5月的金额。在1999年7月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没有进行冲减的高要市和广宁、怀集县,其企业退休人员不纳入按本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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