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肇府办[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生活难、治病难(下称“三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的规定以及省双拥办、省民政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2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病故军人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30元,居住农村的,不低于380元。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80元,其中,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四)“五老人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保垒户、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
(五)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六)各地于2006年7月1日起按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三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从2007年起,每年各县(市、区)的抚恤补助标准要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