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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科技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和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辖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对科技资金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凡经批准予以立项的科技资金项目,均要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并要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给本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应在适当情况下组织专家为科技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服务,以提高项目完成水平。

  第二十三条 予以立项的科技资金项目因市场、技术、资金、人员及其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项目需要调整或予以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资金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资金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剩余的科技资金应全额上缴原拨款科技管理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科技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科技资金。否则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和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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