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在专业学科组论证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申报单位的技术创新、企业运营以及科技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等综合因素,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立项建议或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科技资金项目的专业论证和综合评审,采用会议、函审或网上评审的形式进行。由职能部门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项目经论证评审报批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正式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资金下达,按下列程序划拨:
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各县(市、区)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再划拨给各县(市、区)科技局,在市科技局委托各县(市、区)科技局与本辖区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逐步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拨付剩余资金,对不能完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科技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超过10%提取作为对该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科技资金项目达到计划规定的时间或预期目标后,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完成结题工作。具体实施按《肇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