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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规范市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管理水平,参照国家和省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技项目费用。

  第三条 市级科技资金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安排额度占本级财政总支出比重在1.3%以上。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推广等各类科技项目。

  第五条 科技资金项目的选择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实用和科学价值相结合的原则;

  3、示范和推广价值相结合的原则;

  4、远近发展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此外,还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与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相一致,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

  第六条 科技资金项目的重点立项范围:

  1、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形成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

  2、税收大户承担的高科技项目;

  3、配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4、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

  5、我市经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和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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