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肇府办[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高新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加强对肇庆高新区地名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2]46号)补充通知如下:
从2006年9月1日起,肇庆高新区道路的命名、更名,由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方案,经市民政局会同市地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肇庆高新区内的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肇庆高新区民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肇庆高新区其它的地名管理工作维持现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