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审批制度,减少地质灾害隐患
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在软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及危险斜坡上进行修路、水利工程、建房、旅游项目、开矿、采石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建立有效防灾机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灾情快报制度和县(市、区)、镇、村三级监测网络,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地质灾害(尤其是气象地质灾害)的实时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把各类地质灾害的损失减至最低。汛期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危险地段进行巡回检查监测,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订落实包括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险情,要迅速将人员物资等及时撤离危险区,并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作用。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贸、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
(五)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8小时内上报,并可越级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预防知识,教育群众通过电视、广播和拨打12121专家热线电话以及定制手机气象短信及时了解当地最新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等方式及时了解当地最新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掌握汛情,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居住在危险区的群众开展防灾、避灾演练活动,不断提高群测群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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