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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训、管、用、养”机制,大力开展乡镇专职消防队达标活动。村级义务消防队要按照“五有”标准建立队伍,到2008年底,全市行政村村级义务消防队要达到50%,到2010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全面完成村级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在我市基本形成“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各县(市、区)要经常组织1支不少于10人的消防监督巡查队,加强对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十九)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加强和规范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合同制、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建立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依法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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