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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地要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和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消防装备的配置按照《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规定实施。到2008年底,全市公安消防站(包括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消防站)的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今后,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我市灭火救援的需要,逐步更新车辆装备。
  (十)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村庄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专篇,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十一)加强市场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能力。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08年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应聘用消防安保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要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降低火灾风险,减轻灾后救助负担,对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场所要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十二)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文物建筑、“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十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新一轮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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