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发挥部门消防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宣传教育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经济、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县(市),必须在1年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今年底前,市本级和所有县(市)以及所有建制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八)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省、市有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站建设的土地、资金等保障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规划与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按照有关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积极推广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