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平安嘉兴”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四)切实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责,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