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乡(镇)应当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七)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二、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形式,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一)消防安全工作自评每年进行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开展考评时,应成立由消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监局等单位参加的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考评奖惩
(一)达标单位可对本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二)对考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市直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中,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附表:1.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略)